(总局令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80号令】废除)
附件:
表一、表二、表三
表一 | ||||
等级 资质条件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四级资质 |
一、组织机构 | 1.建队5年以上,具有10次以上成功救灾的经验。 2.大队不少于3个救护中队,各中队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4.具有负责战备训练、调度指挥、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等职能机构。 | 1.建队3年以上,具有6次以上成功救灾的经验。 2.大队编制不少于2个救护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独立中队编制的不少于4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
二、队伍素质 |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 3.救护大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55岁,中队队长、副队长不应超过45岁,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 1.队长、副队长应当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表二 | ||||
等级 资质条件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四级资质 |
三、救护装备 |
| 1.有50%以上队员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
四、基础设施 | 1.具有调度室、会议室、值班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 1.具有调度室、会议室、值班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表三 | ||||
等级 资质条件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四级资质 |
五、综合管理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
| 说明: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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